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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民族民间音乐数据库,首先碰到的即是各类民间音乐的分类问题。
  一、民歌分类的历史与现状
  
民歌分类问题贯穿于民歌研究的全部历史过程,从中国早期俗文学界的歌谣研究到上世纪末,分类始终是民歌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至今尚无满意结论的问题。俗文学界以题材内容作为分类标准,随着音乐界民歌搜集的扩大,更因为研究的需要,民歌体裁分类逐渐出现,至20世纪50年代末期,对汉族民歌以“号子、山歌、小调”的体裁分类基本已经形成(见杨匡民:《怎样记录民歌》,上海文艺出版社,1958;中央音乐学院民族音乐研究所:《湖南音乐普查报告》,音乐出版社,1960)。至1964年,在《民族音乐概论》(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中的民歌分类,因为考虑到少数民族民歌,所以在“三分法”之外,加上了“长歌”一类。
   随着各省“民歌集成”的逐渐展开,对各地民歌认识的逐步深入,“三分法”过于笼统的分类体系,不能够满足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各省纷纷针对“三分法”体系进行修改,总体倾向是一级分类子项愈加细致化,分类系统愈加多层次化。各省“集成”中的分类,使每一类民歌的内涵更为精确和单一,外延相对缩小。如最先完成“民歌集成”的《湖北卷》,就把汉族民歌一级分类划分为“号子、山歌、田歌、灯歌、小调、风俗歌、儿歌、生活音调”的八类。截止到2000年出版的24部省(区市)卷中,除《新疆卷》仅分为“舞歌和小调”两类外,其他卷的汉族民歌分类全部突破“三分法”,大多为七八个大类,最少的《吉林卷》也分为“号子、小调、舞歌、儿歌、生活音调”五大类。
  在民族音乐学(eml)的影响下,民歌分类的“原生性分类”在90年代逐渐成为了一种普遍的做法。“原生性分类”强调学者必须理解某一分类中当地人制定的潜在标准,这与学者针对某一地区民歌套用某一普遍性的分类(如“三分法”)是具有根本性的不同的。与其说原生性分类在民歌分类本身上具有什么特殊意义,不如说它带给我们的是更广意义上音乐学术研究方法论的震撼。原生性分类在目前的学术界主要应用在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上,在汉族民歌的研究中鲜有这方面的论述。有些省份在民歌集成中的分类,多少借鉴了“原生性分类”的原理。
  针对我国民歌分类中较少应用音乐形态特征作为标准的现状,匈牙利学界使用的旋律分类法也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注意,巴托克、柯达伊、乌尔曼·彼得等人不同的民歌旋律分类法被一一介绍,并结合我国民歌的特点提出了建立民歌旋律分类体系的建议(见杜亚雄:《匈牙利的民间音乐研究》,《中国音乐》1988年第3期;《旋律分类法及其在民歌研究中的运用》,《中国音乐》1989年第3期)。
  从现在的情况看,民歌分类法有:音乐体裁分类、歌词题材分类、地区分类、体裁题材结合分类、民间原生分类、结构形成分类、场合分类、语言分类、历史年代分类、色彩区分类等几个主要分类法。
  二、我们采用的民歌分类方法
  
根据《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各省卷的分类状况,同时参考音乐学术界对于民歌分类问题讨论中的倾向性意见,决定对汉族民歌采用音乐体裁分类法,而对少数民族民歌主要采用原生分类法。为此,曾多次邀请在京民歌专家进行学术讨论,并最终取得一致意见。其具体做法是:
  汉族民歌
  
以体裁形式划分为九大类。即:号子、山歌、田歌、小调、舞歌、渔歌、礼俗歌、儿歌、生活音调。
  在各大类之下又分成若干小类。如号子划分九类:
  1.工程号子;2.林业号子;3.船工号子;4.农事号子;5.矿业号子;6.石工号子;7.搬运号子;8.海洋船渔号子;9.作坊号子。
  在各小类之下又分成若干子项。如林业号子细分为以下六种:
   ①采伐号子; ②抬木号子; ④流送号子; ⑤撬漂号子; ⑥排工、放簰号子。
   少数民族民歌
  
由于我们对少数民族民歌的分类问题没有研究,因此,编入“数据库”时充分尊重各省卷的原生分类法。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类别名称上,既有原生称谓又有汉译的,多将汉语称谓放在前面,而将原名称放在后面的括弧内,如蒙古族民歌。有的民族的民歌,原生称谓已通用,则将原生称谓放在前面,如侗族南部方言区的民歌。
  2.在类别名称上,只有原生称谓的,按各省卷类别照录。如四川康巴、安多方言区的藏族民歌。
  3.有些少数民族民歌的类别通用汉语称谓,在编入数据库时即尊重该民族的习惯,仍采用汉语称谓。如贵州苗族民歌。
  4.个别民族的民歌,在编撰省(区)卷时,未予以分类,在编入数据库时也没有分类。如新疆维吾尔族民歌。
  由于我们未能全面掌握跨省(区)民族在民歌分类上的习惯,辨认不清不同名称类别之间的异同,为慎重起见,多按照各省卷的分类予以原样照录,未能做同类项合并的工作。
  三、对数据库民歌分类法的评价
  
我们采用的民歌分类法不是新的创造,而是继承、综合了民歌学术界已有的、为多数人所接受的分类方法,同时也充分尊重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各省卷在分类上的普遍做法。从汉族民歌的分类来说,它比起传统的“三分法”,有着更大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而也具有更广的适应性与实用价值。
  应当说明,这种分类法仍不够完善,但限于目前的学术水平,只能如此。对于少数民族民歌的分类问题,情况更为复杂,急需学术界做出更深入的研究,以便使民歌分类的问题,得到一个能为大家所认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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