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招生专业及计划、报考时间、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设专业考点的地区及地址、学费等内容详见“附表一”
七、招生考试
1.考生必须持户籍所在地(市、区)招生办签发的艺术类高考报名《确认卡》或《报考证》(各省名称不同)原件、身份证原件及我院《专业准考证》参加专业考试。
2.各考点各专业考试科目具体时间及考场安排等事项,报名时由各考点公布,请考生关注。
3.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考点报考,若参加考试达两次以上者则以其中最低考试成绩为最终成绩。
4.严禁考生携带任何电子产品(通讯工具、录音机、照相机、mp4等)进入考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 各专业考试科目的内容、形式和要求,可参考《广西艺术学院2010年本科招生考试指南》相关内容。(可登陆我院招生资讯网页查看)
6.本科艺术设计(服装与形象设计)、广告学(广告策划)、美术学(书法)、美术学(美术史论)、音乐学(文化艺术管理)、美术学(文化艺术管理)、音乐学(艺术商务、媒体创意)、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含高职专科)、录音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时尚造型与影视形象设计)、广播电视编导(影像数字传播、电视编辑与网络传媒)专业(方向)为广西统考不涉及的专业(方向),仅报考以上专业的广西籍考生不需参加全区艺术类专业统考,只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外省考生报考的专业如涉及到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统考的专业,必须参加省级统考,如考生所在省对报考专业有统考达标要求的则按该省有关规定执行。
7.华侨学生、港、澳、台学生可直接到我院设有对外省考生组织考试的考点参加专业报考,高考文化考试按联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8. 取得我院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地招生办办理文考报名手续,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统一考试。
八、录取
1.我院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我院2010年《招生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可登录我院网址查看)。
2.我院自行划定本科专业文化考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填报志愿以后),文化分数线确定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 凡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录取时,根据考生政审体检情况、专业考试成绩、文化高考成绩和填报志愿顺序,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4. 华侨学生、港、澳、台学生专业成绩达到我院要求,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联招办的要求,政审体检合格,按联招办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5.高职专科专业录取时,直接使用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除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专业高职专科2年制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文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6.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按体检要求对其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九、有关说明
1. 新生入学后,所享受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考生报名考试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3. 专业考试成绩于2010年4月中旬在我院招生资讯网页公布,取得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由我院寄发《专业考试合格证》。
4. 我院本、专科招生信息均以本《招生简章》、本年度《招生章程》和我院招生资讯网页公布的信息为准。对其他个人和机构有关我院本、专科的招生信息,我院一概不作解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 学院教学区域目前分为:南宁南校区(本部)、南宁西校区、桂林分院、桂林校区。
十、艺术设计专业高职专科二年制(中英合作办学项目)的相关招生信息可登陆我院招生资讯网页查看。
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
邮 编:530022
招生办电话:0771-5333126 5317393(传真)
广 西 艺 术 学 院
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