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艺术高考>>招生简章>>正文

七、测试内容及分值

1、初试:

专业方向

主选项目

考试科目

自备作品分值

精神面貌

分值

音乐学

(音乐制作与传播)

钢琴

自备作品一首

90%

10%

器乐

自备作品一首

90%

10%

音乐学

(音乐表演与传播)

声乐

自备作品一首

70%

30%

舞蹈

自备舞蹈一个

2、复试:

专业方向

主选项目

考试科目及分值

音乐学

(音乐制作与传播)

钢琴

自备曲目一首40%

视奏10%

视唱 20%

练耳

20%

乐理

10%

/

器乐

自备曲目一首40%

视奏10%

视唱 20%

练耳

20%

乐理

10%

加试钢琴作品一首,单独计附加分

音乐学

(音乐表演与传播)

声乐

自备不同风格曲目两首50%

视唱 10%

练耳

10%

乐理

10%

精神面貌

20%

舞蹈

自备作品一个30%

基本功20%

模仿10%

练耳*

10%

精神面貌

30%

说明:

1、练耳和乐理采取笔试,具体时间见考点现场公告。;

3、舞蹈考生不许化浓妆,请自备服装和已调试好的音乐伴奏光碟,基本功和模仿的考试均必须穿体操服和白色裤袜;

4、我校可提供钢琴伴奏,每首作品20元。

十、合格证划线原则

对于设立考点的省份,按照我校2011年艺术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各省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占全国实际参加考试总人数的比例、考试成绩以及各省级招办对艺术联考成绩的相关要求,按不高于1:4的比例,划定分省分专业合格线(按照钢琴、器乐、声乐、舞蹈四个项目分项划定),线上考生发放相应专业的艺术合格证。

对于未设立考点的省份,按照我校2011年艺术专业招生计划、考生成绩的分专业全国排名以及各省级招办对艺术联考成绩的相关要求,按不高于1:4的比例,按照钢琴、器乐、声乐、舞蹈四个项目划定分专业合格线,线上考生发放相应专业的艺术合格证。

十一、录取和复查

1、取得我校专业合格证、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其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分数线后我校将按照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文理兼招。

2、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艺术专业联考成绩有统一要求,则考生必须达到相应要求。以钢琴、器乐、声乐为主项的考生,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按卷面满分150分核算)。

3、对于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报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对单科成绩(语文)的要求。

4、录取时采取文理兼招、统一排序的方式,即按照在该省文理科的总计划数依次排序录取,不再区分文理科。

5、对于要求制定分省音乐专业招生计划的省份,我校将分别按照音乐学(音乐制作与传播方向)和音乐学(音乐表演与传播方向)制定招生计划。其中音乐学(音乐制作与传播方向)只招收取得器乐或钢琴专业合格证的考生,音乐学(音乐表演与传播方向)只招收取得声乐或舞蹈专业合格证的考生。

6、录取时还将考查政治思想表现、体检等情况,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7、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全面复查。一经发现有不符者,取消入学资格。

备注

1、上述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批复为准,艺术类专业学费约为每人每年10350元。

2、本简章条款最终以我校2011年招生章程解释为准。

[浏览次数:     已有位网友评论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