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要求:
(一) 钢琴:
1、教材:《跨世纪新版全国钢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合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周铭孙)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基本练习:各级考生按照该书中规定的条目及要求进行准备,考试时由主考老师从中抽查一组。
2)练习曲及乐曲:各个级别均须在每级的四类曲目中各选一首(可由自己灵活组合,但不可在某一类中选两首或某一类中不选),共计四首乐曲参加考试。不按有关要求参加考试或擅自减少乐曲数目者,其考试成绩一律计为不通过。
3、其他:除35岁以上人员外,其他考生一律要求背谱演奏。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预告:《跨世纪新版全国钢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合集》自2000年出版至今已有6年,为保证考级水准,我会决定更新教材。预计新教材将于2007年2、3月间出版发行,并在2007年暑期的考级活动中与现行教材同时作为考级教材使用。此后,中国音协音乐考级活动将停止使用《跨世纪新版全国钢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合集》,全面启用新考级教材。
(二) 小提琴:
1、教材:
1)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的《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第一版)》,或《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修订版)》,两者任选其一,但是,两个版本不可串换使用。
2)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的《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中国作品集4-10级》(2001年3月第二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
请辅导教师及考生认真阅读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及其“附:”的内容。
1)音阶与琶音:各级所列各调均须严格训练,考级时可自选一个调演奏。教材第一版的音阶、琶音要按照修订版的弓法演奏。
2)练习曲:各条练习曲均应认真练习。考试时考生自选一首带“※”标记的练习曲应试。取消原来对第七级至第十级的考生可视谱演奏练习曲的规定。
3)协奏曲:除第一级外,其他各级均须自选一首协奏曲的第一乐章应试。考试时,除门德尔松协奏曲必须演奏完中部的华彩段(cadenza)后结束外,其他的协奏曲均不演奏华彩段。
4)外国乐曲:一级考生可任选其中一首应考。二级以上考生免试。
5)中国乐曲:第一至三级的考生可自选一首民歌或民歌改编的小曲,第三级的自选曲必须是具有换把位的曲目。第四级以上(含第四级)的考生按规定曲目内容自选一首应考(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的“附:”,乐谱见《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中国作品集4-10级》)。
3、其它:
1)三级考生要学会换把(自选中国乐曲也须符合本要求);四级考生应学会揉弦(vibrato);六级以上的考生要会自己调音;八级考生必须掌握跳弓。
2)除35岁以上人员外,其他考生一律要求背谱演奏。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预告:中国音协考级的现行小提琴考级教材自2000年出版至今已有6年,为保证考级水准,我会决定更新教材。预计新教材于2007年2、3月间出版发行,并在2007年暑期的考级活动中与现行教材同时作为考级教材使用。此后,中国音协音乐考级活动将停止使用原教材,全面启用新考级教材。
(三) 手风琴:
1、教材:《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最新修订本)》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基本练习:1-8级的基本练习,按《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基本练习合集》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考试;9、10级则在考试时由评委临场从3-8级的范围内抽查。
2)乐曲:各级考生须在规定范围内自选练习曲一首、中国乐曲或外国乐曲一首,共计二首。
3、考试要求及其他:手风琴考试内容做了调整,目的在通过减轻负担,提高质量。减轻了负担,教师和考生有更充裕的时间,对作品的演奏进行精雕细琢,培养考生塑造音乐形象的能力和音乐鉴赏的水平,增长学习音乐的兴趣,达到陶冶情操、提高素质的目的。为此,考试内容调整后的手风琴考级,对考生演奏技巧的娴熟程度、演奏的完整性、音乐风格的准确性、音乐形象塑造的鲜明生动性等,都将比过去的要求更加严格。
1)考生参加考试,基本练习、练习曲、乐曲都必须完整地演奏。
2)除9、10级的基本练习可视谱演奏外,其他级别的基本练习及所有级别的练习曲和乐曲一律要背谱演奏。
3)考官可视考生考试情况,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预告:《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最新修订本)》已使用多年,为保证考级水准,我会决定更新教材。预计新教材将于2007年2、3月间出版发行,并在2007年暑期的考级活动中与现行教材同时作为考级教材使用。此后,中国音协音乐考级活动将停止使用原教材,全面启用新考级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