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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的上诉被上诉委员会驳回,或因特殊原因逃庭而被法官判决驱逐出境,申请人是否还有机会将案件挽回?当申请人案件输掉,又生贵子或与美国公民结婚或劳工申请得以批准,申请人是否可以因此而重获生机?答案是肯定的!利用新情况而适时提出重新开案极有可能令您的案件起死回升,最终获得绿卡。
  
  重新开案(以下简称重开申请),顾名思义就是要求上诉委员会将案件重新打开,要求根据申请人所具有的某些新情况而重新考虑其案件。比方说申请人有了新的证据证明其个人情况有了新的改变。这些新证据必须表明新的事实,并且必须通过宣誓书或相关材料和相关申请表格来支持。申请人也必须解释这些新证据将怎样令申请案件产生变化,为何在以前听证会(上庭)阶段没有将此证据提交法官。
  
  重新开案的递交时间和次数是有严格限制的。通常情况下,一个案件只能递交一个重开申请。并且必须要在收到上诉委员会判决书的90天之内递交。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1、政治庇护申请案:如果申请人的原居住国环境发生变化,重开申请是不受递交时间和次数限制的。
  
  2、逃庭:如果申请人是在极为特殊的原因下缺席出庭而被法官判决驱逐出境,则申请人可在180天之内递交重开申请。
  
  3、联合提启申请:如果申请人和移民局检控官联合提启重开申请,则不受递交时间的限制,即当移民局的检控官同意并与申请人共同签署了重开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提交重开申请。
  
  4、反虐待申请:基于反虐待而提出的重开申请也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重开申请递交后,上诉委员会通常会在数月内作出判决。如果申请获准,申请人则会获得重新上庭的机会,由移民法官对其案件作出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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