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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艺术硕士(mfa)复试和录取工作的通知(艺教指委[2009]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复试办法:

一、复试条件:

参加2009年全国艺术硕士入学考试资格考试分数达到85 分,其中专科学历者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的艺术创作实践经验同时获得省部级以上展览奖项。

二、复试科目:

复试科目为三门:(1)政治理论;(2)专业知识;(3)专业技能。

政治理论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计,合格标准由学院另行确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分别以150分计。

三、考生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于2010年1月22日9:00~17:00,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院研究生部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逾期自动放弃复试资格。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才能进入复试程序。

报名时,考生须提交下述材料:

1、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专科学历者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所在人事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四、复试时间:

1、复试时间为2010年1月23日、24日两天。

2、参加复试的考生往返路费及食宿费自理,自行安排食宿。

五、录取

我院将根据考生入学资格考试、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考试成绩综合排队后择优录取。

综合总成绩=入学成绩20%+专业知识20%+专业技能60%

政治考试不合格者及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若发现考生弄虚作假取得初试、复试资格的一律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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