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生委员会,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我区2011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 9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组织部署招生考试工作,科学合理制订专业考试办法、评判标准,确保试题(卷)安全,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专业考试过程的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增强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判工作的客观公正,进一步落实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各有关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审核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专业,按《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文件执行。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所有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
我区2011年在全区范围内对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组织统一考试,其它艺术类专业由于暂不具备条件,不组织统考。美术类专业统考时间为2011年 1月14日,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做好自治区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10]50 号)文件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高校艺术专业招生通知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各委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