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教指委[2009]1号
各申请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评审的通知》(学位办〔2008〕59号)文件精神,经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新增艺术硕士(MFA)研究生培养院校评审工作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各申请单位准确填写《申请新增艺术硕士单位补充信息表》(附件一,含《申请新增艺术硕士单位拟开设专业领域及方向表》、《拟开设专业方向主科指导教师简况表》和《专业方向主科指导教师汇总表》),自主选择1至2个领域、每个领域1至3个方向,按教学实力排序;外聘教师不能超过30%。各单位将填好的信息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纸质材料一份,于2009年1月12日前报送MFA教指委秘书处。教指委将根据《申请新增艺术硕士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进行首轮筛选。
二、教指委组织相关专家对首轮选进院校的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材料提供的教学实力做客观评价,经讨论后,确定实地考察对象。秘书处于2月16日前通知考察单位。。
三、2月16日至4月中旬教指委组织专家对确定后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申报方向的专业展示(可以师生联合举办展示)希望各院校提前做好准备。
四、4月下旬教指委举行全体委员会议交流、汇总考察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名单,报送国务院学位办。
请各申请单位按照此工作程序和办法,配合MFA教指委做好本次新增培养单位的评审工作。
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