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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2010 年全国统招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2)

六、考生资格审查

1.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我院发放准考证。

2.我院将在复试前对考生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3.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专业考生须提交报考专业领域内两位副高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⒋跨专业考生必须提交与报考专业方向一致的获奖证书(省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或学术论文(在设有音乐、舞蹈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艺术科研院所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

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七、考试: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㈠初试

⒈初试时间: 2010年 1月9日至1月10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

⒉初试地点:

⑴初试全国统考科目(政治、外语)的考试由辽宁省招考办统一安排,具体地点及考场安排详见准考证。

⑵初试业务课的考试在我院本部进行,具体安排详见考场公告。

⒊初试科目:

101思想政治理论(满分 100分)

201英语一(满分 100分)

业务课一(满分 150分)

业务课二(满分 150分)

业务课考试科目详见 [附件二《考试科目及代码》 ];考试内容详见我院网站公布的“考试范围与要求”。

㈡复试

⒈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我院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确定复试名单。复试的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以我院的《复试方案》为准。复试各科目的考试要求详见我院网站公布的“考试范围与要求”。

⒉同等学力的考生在复试前须进行加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加试科目详见 [附件二《考试科目及代码》 ]。

⒊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

㈢考试纪律要求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规定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院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对作弊的在职考生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学习费用

㈠国家计划内的研究生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㈡自筹经费生每人每学年¥ 20000元。

㈢委托培养生以录取协议的规定为准。

㈣每年报到时一次交清全年学费。

十、其它

㈠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院无法调取考生档案等材料,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我院不承担责任。

㈡为准确及时地联系,请考生将本人及联系人的通讯方式(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省、市、县、单位、家庭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姓名等信息详细填报。

㈢考生的报名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均由本人自理。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部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61号  

邮     编: 110818

电     话: 024- 83951899、 83910311

传     真: 024- 83951899

联 系 人:李   勇

电子信箱: wanglining@163.net 网     址: http://master.sycm.com.c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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